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道)宣教文体旅办:
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我市领取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包含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含2024年新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
二、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四)总结发行单位2024年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
三、核验时间
即日起至3月18日。
四、核验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各园区、镇(街道)宣教文体旅办负责通知辖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参加年度核验。
(二)出版物发行单位需提交材料:
1.《2025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2.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需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和总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网上书店需提供《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网站主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请发行单位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通过快递至东莞市出版印刷业协会(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北门306室,联系人:单嘉玲,联系电话:22336289)。
(三)受我局委托,东莞市出版印刷业协会负责收集年度核验表,审核数据后录入“新版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加盖“年度核验合格”章,寄返各镇街(园区)宣教文体旅游办,由宣教文体旅游办分发给各企业。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相关要求
各园区、镇(街道)宣教文体旅办务必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迅速、全面落实年度检验的通知工作,要指导所属发行单位认真对照填表说明,如实填报《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按时保质完成有关材料报送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遗失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须先申请办理补证手续后参加年度核验;
(二)企业下属分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如:万家通、肯德基、必胜客、邮政报刊亭、南方日报发行站、金拱门等由企业总部汇总报送年度核验数据,无需单独报送。
东莞市新闻出版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