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全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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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止、恢复、终止等工作流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

  (一)因故中止工程施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附件1),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措施等,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进行查验。经监督机构查验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并抄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督机构确认后,重新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

  (三)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办理提醒告知书(附件3)并抄报发证机关。建设单位逾期未办理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监督机构应报发证机关处理。

  二、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

  (一)中止施工的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恢复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附件1),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二)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委托监督机构进行查验。经监督机构查验符合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恢复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2)并抄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督机构确认后,重新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

  (三)未取得恢复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的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施工。

  三、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理流程

  (一)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附件4),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二)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附件5),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对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重新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申请。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下发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6),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中止/恢复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

             2.中止/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3.中止施工办理提醒告知书

             4.终止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5.终止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6.终止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6.docx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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