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有关政策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工信〔2021〕1号)精神,大力扶持我市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我局制定了《肇庆市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有关政策措施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6月30日
肇庆市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
有关政策措施申报指南
根据《肇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肇工信〔2021〕1号)精神,为做好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有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的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奖励、产业链配套奖励、扩大生产贷款贴息、重大项目贷款贴息等5项政策措施制定申报指南如下:
一、申报事项及要求
(一)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取得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每公告1款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且实现100辆以上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200万元/款,客车、货车100万元/款,专用车5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取得生产资质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专用车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所生产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款式在2021年1月27日(含)以来入选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公告(以公告发布日期为准)。
(3)申报主体所申报产品类型须为乘用车(轿车)、客车、货车、专用车中的一类。
(4)申报主体所申报相应整车产品在肇庆市本地生产且实现开票销售100辆以上。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金申请书。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申报主体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主体应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对应的产品名称及图片。
(5)申报主体应提交本地生产整车销售100台以上购车合同、发票、货款到账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等佐证材料。
(6)申报主体应提交相关年度缴税证明材料。
(7)申报主体应提交申报承诺书,申报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3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等内容(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二)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奖励。对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1亿元奖励;对新能源纯电动商用车、专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新能源乘用车(轿车)、商用车(客车)、专用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为新能源乘用车(轿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申报主体为新能源纯电动商用车或专用车整车生产企业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金申请书。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申报主体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主体应提交反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等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5)申报主体应提交相关年度缴税证明材料。
(6)申报主体应提交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
(7)申报主体应提交申报承诺书,申报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3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等内容(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三)产业链配套奖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配套零部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零部件总额1%给予奖励(整车企业与汽车零部件企业按6:4的比例分配),奖励金额不超过卖方企业与整车企业交易对我市财政贡献量,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整车生产企业;卖方企业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且为申报主体的配套供应商。
(2)申报主体采购各卖方企业零部件合计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且采购的汽车零部件必须用于申报主体新能源汽车生产。
(3)卖方企业应已投产并实现肇庆市内开票销售。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主体及卖方企业资金申请书。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申报主体和卖方企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主体应提交申报主体和卖方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证明复印件及明细表等佐证材料。
(5)申报主体和卖方企业应提交相关年度缴税证明材料。
(6)申报主体应提交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7)申报主体和卖方企业应提交申报承诺书,申报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3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等内容(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8)卖方企业应配合申报主体提供相关申报佐证材料,由申报主体统一提交。
(四)扩大生产贷款贴息。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一次,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利息的50%计算,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2)申报项目为申报主体在肇庆市内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增资扩产项目,并已取得工信等部门备案证。
(3)申报主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4)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银行贷款,贷款用途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5)申报项目须已开工且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应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0%。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金申请书。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申报主体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主体应提交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立项、备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5)申报主体应提交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6)申报主体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7)申报主体应提交相关年度缴税证明材料。
(8)申报主体应提交申报承诺书,申报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3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等内容(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五)重大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在我市开展重大项目投资,对于投资额超100亿元的重点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贷款(借款)利息发生额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0年。
1.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
(2)申报主体已取得发改、工信等部门的相关项目备案证。
(3)申报主体在肇庆市内开展的重大项目投资额应超10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4)申请贴息的贷款必须是银行贷款,贷款用途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5)申报主体申请贴息的期限不超过10年。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金申请书。
(2)项目绩效目标表。
(3)申报主体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主体应提交项目立项、备案等相关佐证材料,证明申报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亿元。
(5)申报主体应提交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6)申报主体应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7)申报主体应提交相关年度缴税证明材料。
(8)申报主体应提交申报承诺书,申报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3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等内容(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二、申报程序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信局2022年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将申报通知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工信局。
(四)组织评审及结果公示。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结果,结合年度资金安排,确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及奖补额度,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工信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将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计划。
三、有关事项
(一)申报主体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主体在近3年不存在重大的环保、质量、安全事故、税收问题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主体原则上满足年度缴纳税额不少于应税销售收入5%的条件。
(四)申报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生产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现行市、县两级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即端州区和肇庆高新区部分由市财政与端州区财政、肇庆高新区财政分别按照65:35和50:50的比例分担,其余县(市、区)由当地财政全额负担。
(五)本申报指南试行一年,视政策措施修订情况作出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