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全省政策)
  • 广州市
  • 深圳市
  • 珠海市
  • 汕头市
  • 佛山市
  • 韶关市
  • 河源市
  • 梅州市
  • 惠州市
  • 汕尾市
  • 东莞市
  • 中山市
  • 江门市
  • 阳江市
  • 湛江市
  • 茂名市
  • 肇庆市
  • 清远市
  • 潮州市
  • 揭阳市
  • 云浮市
登录

  根据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就清远市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时间追溯至2024年7月24日,即对个人消费者在2024年4月1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本人名下注册登记的乘用车,并且在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在广东购买乘用车新车的,按加力支持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向消费者发放一次性购车补贴。

  符合以上条件且已申领过清远市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的,无需再次申请,市商务局按清远市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的标准给予补贴。符合以上条件且尚未申领补贴的个人消费者请联系4S店或市商务局(0763-3363615)上传资料。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