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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环〔2025〕1号

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为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完善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要求,结合广州实际在全市开展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次试点的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是指家庭生活或者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销售门店及维修门店、铅蓄电池销售门店等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工业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实验室、有害垃圾集中贮存单位、电信运营商、地铁、银行等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除外。

  二、广州市内持有《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收集范围内开展社会源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活动时,无须签订收运协议,无须运行电子转移联单,须建立收集记录台账。持证单位集中收集后的废铅蓄电池应严格按现行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要求管理。

  三、试点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固辐处、执法处、各分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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