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阶段性减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镇(街道、园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分局、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020年2月至6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的50%征收。减半征收单位不同时执行《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医保〔2019〕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阶段性降低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阶段性降费政策。
阶段性减征政策仅适用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不属适用对象,继续按照《通知》费率征收。
二、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自2020年7月起,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医保局/梁倩君/22830172;
市财政局/钟楚薇/22831198;
市税务局/郑英华/22887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