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企政策通-企业微信
粤企政策通-小程序
首页 > 热点专题 >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缓缴社保

惠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发布时间 : 2020-04-17 15:46:43 发布单位 :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县(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惠州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具体内容及经办流程

  (一)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税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税务部门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类型划分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四)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经办流程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至3月8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税务部门核实汇总退费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用人单位。

  (五)延期缴纳社保费经办流程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的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税务部门办理补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同时延期缴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在延缴期限结束后,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六)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验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三、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内容及经办流程

  (一)减征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

  (二)政策适用对象

  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四)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经办流程

  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医保费免申请,税务部门核实汇总退费数据,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用人单位。

  四、管理服务

  做好减免、延缴期间统计和参保人的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加强数据监测,做好数据分析。督促参保单位按要求如实申报社保费,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防止参保单位瞒报漏报,确保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引导单位和个人通过网上办理业务、查询进度和结果,减少现场办理;加强信息技术保障,优先处理因疫情防控需要的业务需求,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确保系统平稳运行。人社部门要加强风险防控,适时开展稽核检查,重点对企业通过拆分、新设等手段骗取减免资质等行为进行监控。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的重大举措,各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全面准确把握国家和省的减免和延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推动复工复产。以多种形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着重在对象范围、执行期限、企业类型划分、业务申报、待遇衔接等方面做好解读,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掌握政策,享受政策,提振信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业务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反映。


网站信息
关于本网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020-83135078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service@gd.gov.cn
新媒体矩阵
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
粤省事小程序
粤商通AP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粤企政策通”,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