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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

发布时间 : 2021-01-05 17:17:58 发布单位 : 粤企政策通

  政策摘要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申请工作。

  

  政策依据

  

  《关于申请横琴新区2019年度特殊人才奖励的通知》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

  

  补贴对象

  

  (一)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创业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在横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人才开发目录(2016-2020)》。

  

  (二)申请人2019年度工作业绩突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申请。

  

  (三)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下7个税项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包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其中“股权转让所得”不与折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申请开始前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2.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3.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支持标准

  

  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且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1.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在横琴纳税视为不满足该条件。

  

  2.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3.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往年申报时间

  

  3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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