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
政策摘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省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
政策依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
支持对象
(一)供应商
供应商向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已获得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
2.具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信用记录;
4.金融机构要求的不属于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其他条件。
(二)金融机构
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其省级机构或法人机构在业务开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业务流程、审批时效、优惠承诺等;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4.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自行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风险等事项的承诺。
省财政厅对满足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信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予以公布。
扶持方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以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按便捷贷款程序和优惠利率,为其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分为线上融资和线下融资两种模式(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广东省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省政采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征平台”)以及“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以下简称“省中小融平台”)对接上线前,金融机构采用线下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系统对接后,金融机构可自主选择采取线上融资或线下融资模式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省政采系统”向“中征平台”和“省中小融平台”安全、准确、及时传输相关数据。“中征平台”和“省中小融平台”向金融机构展示或根据接口规范传输相关数据,供金融机构授信及业务办理使用,并向“省政采系统”传输金融机构业务成交数据。
省财政厅将依托“省政采系统”搭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与“中征平台”、“省中小融平台”的系统对接功能,鼓励具备技术条件的金融机构与“省政采系统”直接对接,推动实现全流程线上融资,逐步向全省实施推广。
办理流程
(一)融资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二)融资审核。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融资,做好预授信。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融资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向省财政厅反馈融资成交信息。
(三)账户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账户信息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将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变更。省财政厅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匹配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标记为“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融资回款账户作为采购资金支付的唯一账号在“省政采系统”中予以标识。
(四)发放贷款。供应商向金融机构发出提款申请时,金融机构对融资回款账户确认无误后,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政府采购融资合同中的账户信息,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
(五)归还贷款。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银行按融资协议约定,从融资回款账户中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