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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支持医疗救治)

发布时间 : 2021-01-04 16:21:43 发布单位 : 粤企政策通

  政策摘要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相关税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特别是国家和省近期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措施进行综合梳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支持医疗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公益捐赠、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复工复产、税务便利化管理服务等9方面政策措施。

  

  支持方式

  

  (一)增值税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4.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2.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耕地占用税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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