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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政策(支持医疗科研攻关)

发布时间 : 2021-01-04 16:16:11 发布单位 : 粤企政策通

  政策摘要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相关税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特别是国家和省近期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措施进行综合梳理,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支持抗疫医护人员和个人防疫、支持医疗科研攻关、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公益捐赠、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复工复产、税务便利化管理服务等9方面政策措施。

  

  支持方式

  

  (一)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3.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三)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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