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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

发布时间 : 2021-01-04 15:07:23 发布单位 : 粤企政策通

  政策摘要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入库工作,最高支持500万元/个,扶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或事后奖补方式。

  

  政策依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1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入库储备的通知》

  

  支持对象

  

  (一)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以下简称5G标杆)。支持制造业企业面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需求,搭建与行业应用系统相结合的5G示范网络,充分利用5G网络低时延、高可靠、广覆盖等特性,面向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智能维修运维、工业视频监控等典型生产制造场景,研发基于5G、边缘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并适用于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产品、应用并开展实践,开展多种网络部署架构、多种建设运营模式的企业5G内网改造。

  

  (二)产业链数字化协同示范标杆(以下简称产业链标杆)。支持行业龙头制造业企业以产业链在线高效协同为目标,联合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制定适合该行业特征的供应链在线协同整体方案,带动5家以上省内核心供应链制造企业(可跨区域)实施生产制造环节统一标准的数字化改造,推动行业龙头工业企业与其核心供应商实现订单、库存、计划、交付、生产、品质、物流等关键环节数据互联互通与协同,进一步提高上下游产业链协作效率和供应链可靠性。

  

  (三)已入库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上一年度已由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且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建设进度正常的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可延续纳入2021年省级项目库(下称“延续项目”)。除延续项目外,2021年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即2020年项目入库通知中方向一的项目)进入省级项目库。

  

  支持方式

  

  (一)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入额的30%,原则上5G标杆(含新增和延续项目)和产业链标杆支持上限不超过500万/个,延续项目中“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支持上限不超过300万/个。项目投入应与专题支持内容相对应,各地市要认真核算项目投入额,避免项目夸大投入额度。如财政扶持资金未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金额,项目承担单位应承诺以自筹资金满足项目投资所需资金。

  

  (二)扶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或事后奖补方式,原则上每个地市选择一种扶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方式的地市,原则上应在2021年前完成项目验收(或完工评价)并及时拨付资金。

  

  (三)项目应有量化考核绩效指标,无量化考核绩效指标的项目不予以扶持。

  

  (四)项目应明确联合申报各方的分工、职责和工作目标,以及各方的财政资金分配和支出预算方案。项目牵头单位需统筹财政资金的分配、监管、验收和绩效考核、审计等工作,联合申报单位按资金分配和支出预算方案使用资金,并配合牵头单位做好资金管理、验收、绩效考核、审计等各项工作。

  

  (五)新增入库项目实施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迟于2022年12月(事后奖补项目除外),延续项目原则上按原申报计划实施。

  

  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相关项目由制造业企业牵头申报,鼓励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含电信运营商)等联合申报;其中产业链标杆的行业龙头制造业企业原则上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超百亿。要求如下:

  

  1.制造业企业:应在当地注册(指牵头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数字化改革规划清晰并具备良好的自动化、信息化基础。

  

  2.工业互联网供应商、电信运营商:包括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服务商,应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电信运营商在广东(省内各地市)的分支机构。联合申报5G标杆的电信运营商应具有建设5G基础设施、提供5G在工业领域应用服务的能力,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3.项目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近5年以来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过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况。

  

  4.项目牵头单位不存在我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要求。

  

  1.项目实施地必须在广东省内。

  

  2.工业企业已有的自动化、信息化和网络基础良好,项目应用场景具有代表性,采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技术解决企业综合业务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解决方案产品和模式,打破信息孤岛,不断促进企业业务持续改善。其中:

  

  5G标杆项目项目还应已在建或开通满足应用要求的5G基站,具备实施企业内网改造良好基础;项目须聚焦行业领域共性场景,形成适用于规模推广的“5G+工业互联网”技术产品及解决方案。产业链标杆项目应已具备产业链协同发展基础,如数据集成方案、平台或系统基础等。

  

  3.项目有明确、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绩效目标应可考核、可量化,且符合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地市的绩效目标要求。

  

  4.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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