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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

发布时间 : 2020-12-29 17:12:36 发布单位 : 粤企政策通

  政策摘要

  

  为做好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入库储备工作,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1年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支持地市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重点支持省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创建项目。 

  

  (二)清洁化改造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支持地市辖区内清洁化改造(含节能、节水、减排)项目。 

  

  (三)绿色设计产品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成功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直接奖励。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 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以上(一)、(二)支持方向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的30%, 已获得省级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等不得申报。 

  

  申报要求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惠州、江门)在 2000 万元以上(含)、粤东西北地区(含肇庆、惠州、江门)在 1000 万元以上(含)的在建(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 50%)或 2019 年 7 月 1 日后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0 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 5 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 5 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 3 万吨/年。

  

  (二)清洁化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含肇庆、惠州、江门)在 1000(500)万元以上(含)、粤东西北地区(含肇庆、惠州、江门)在 500(300)万元以上(含)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金占总投资额度不低于 50%)或 2019 年 7 月1 日后建成并完成验收的项目。其中,节能类项目的年节能能力应不低于 1000 吨标准煤;节水类项目的年节水量应不低于 30 万吨,且取水量、重复利用、漏损、排放等指标均应达到相关行业节水型企业标准的考核值;减排类项目的减排量不低于 20%。

  

  (三)绿色设计产品项目。申报主体应是成功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同一企业在多个批次入围的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合并计算,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分配。复核不通过,被工业和信息化部除名的企业不得申报。

  

  (四)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 2019 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往年申报时间

  

  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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