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政策
时间:2021-01-07 15:06:43
来源:粤企政策通
政策摘要
为着力提升生物医药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生物医药科技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广东省生物医药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联合九部门围绕创新环境、技术供给、平台建设、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十条具体举措。
政策依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联合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支持标准
1.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知名机构、世界500强药企等来粤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经认定为省新型研发机构且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补。
2.完善粤港澳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实验动物通关机制,常年需要开展科研、临床研究或生产用品(试剂、仪器设备、生物样品、抗体原研对照药等)进出口的生物医药相关单位,由省级科技部门建立单位目录,定期通报海关部门;海关部门对进入名录的单位开展信用培育,给予经过海关认证的单位通关便利支持。
3.争取国家允许粤港澳科研合作项目需要的医疗数据和血液等生物样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限定的高校、科研机构和实验室跨境使用,探索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先行试点实施。
4.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5.经科技部备案的港澳大学、科研机构和医院等在粤分校、医院或分支机构,享受与内地机构相同政策,可依法直接申报将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出境到港澳地区。
6.推动中成药注册、检验标准在粤港澳大湾区内互认,构建一体化中药评审机制。
7.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实施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奖补,对在研创新药、创新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以及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获得临床试验许可或备案后,分别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一次性奖补;对在研创新药、创新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完成I期、II期、III期临床试验后,分阶段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一次性奖补;对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一次性奖补;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
8.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或日本厚生劳动省等注册认证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按照前期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
9.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将临床试验条件和能力评价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支持临床研究型医院建设,对已取得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三甲医院按总床位一定比例设置临床研究床位,或独立设置临床研究院区;对仅用于临床试验的病床不计入医疗机构总病床数,不规定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等指标。
10.完善绩效分配激励机制,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视同科研项目纳入科研绩效考评,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生享受相同待遇。
11.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一网通办”机制,对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省级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对创新及临床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优先审评审批。
12.对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国外已上市的抗肿瘤新药等,争取国家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先行定点使用。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用于治疗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争取国家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拓展性使用。
13.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顶尖人才携技术、团队来粤进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14.鼓励港澳医务人员来粤开展学术交流,探索推动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直接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
15.实施科技型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科技型企业家积极申报。
16.支持建设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经验传承。建立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