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汕尾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深汕合作拓展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圳市—汕尾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深汕合作拓展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深圳市—汕尾市产业转移合作园(深汕合作拓展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百千万工程”,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要求,紧抓“双区”建设重大战略机遇和新一轮深汕对口合作契机,加快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对口帮扶合作园区加快发展,打造特区老区携手发展互利共赢的先行示范基地。结合深圳市汕尾市共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实际,制定本措施。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深圳市—汕尾市产业转移合作园区(下简称“园区”)。
一、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措施
(一)加快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制造业企业,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对新能源汽车配套零部件、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业产业等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规定时限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一次性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符合本条款的不再享受前款,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搬迁支持措施
(三)对新引进从汕尾以外整体搬迁落户的,且在12个月内搬迁价值1亿元(原值)以上设备的,按设备评估值或固定投资折旧后的5%给予搬迁叠加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搬迁支持政策在设备安装完成后兑现50%,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兑现5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产值支持措施
(四)企业入园投产起2年内(含投产当年度),企业入园投产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不含,下同)的,达产年度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达产年度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达产年度给予500万元奖励。企业投产2年内只能申报一次产值奖励,以企业首次申报为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厂房支持措施
(五)企业在园区租赁厂房,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均价约20元;半年装修期免租金;达产奖励:入驻企业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每年按年标准租金总额30%给予奖励;入驻企业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每年按年标准租金总额20%给予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累计申报年限不超过3年。对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2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本园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企业购地新建生产厂房两层及以上[含建设一层厂房层高(屋檐滴水高度)达到8米及以上,可享受扶持措施,按一层计算面积],符合规划建设要求,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8个月内建成并投产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给予厂房建设补助,奖励标准为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60元至150元每平方米补助。以上工业厂房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在项目厂房封顶后奖60%,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时间投产并达到固投数后奖补剩余4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七)企业在园区摘地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在项目摘地后,可由管委会平台公司代建厂房。企业支付70%建设资金,剩余30%资金在企业投产后5年内付清;也可由管委会平台公司全额代建厂房,建成后按一定租金租赁给企业使用,10年后再由企业回购,或10年经济贡献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该厂房产权划归企业所有,本款具体事项按“一事一议”方式提出优惠申请。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含)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央企总部直投、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业项目等,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出优惠申请(含政府补贴地价50%以上;由政府全额代建厂房,若干年后再回购等)。(责任单位:合作园区管委会)
五、企业资质支持措施
(八)对产品进入广东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省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九)对首次迁入园区且已实际投产运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本园区且已实际投产运营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对在园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园区新设立并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一)对首次迁入园区且已实际投产运营的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首次迁入本园区且已实际投产运营的境内主板直接上市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六、贴息支持措施
(十二)对符合产业引进的项目提供贴息支持。对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买设备,不包括用地出让费用)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以发票为准),根据企业投资建设需求,分别给予每年最高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的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资金以实际发生为准,仅用于本园区项目使用,按最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补贴,一年一兑现,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贴息金额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七、人才支持措施
(十三)落户本园区的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最高给予500 万元专项工作研发经费、每年24万元生活补贴;省级领军人才最高给予250万元专项工作研发经费、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八、用电支持措施
(十四)企业投产后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达产年度给予该企业用电总费用30%的补贴。年产值按照会计年度计算,单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供电局)
九、企业授信和代办服务
(十五)在正式落户园区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战略合作银行给予每家企业授信固投30%贷款额度。(责任单位:合作园区管委会)
(十六)园区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一支企业服务员队伍,为正式落户的每家企业配备一名企业服务员开展“一对一”服务,企业从落户开始,在汕尾市辖区内需要办理的各项行政事务,由企业服务员全程代办。(责任单位:合作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由深圳对口帮扶协作汕尾指挥部予以资金支持。涉及固定资产、产值、税收等数额或需审核认定的事项,以市发改、工信、财政、统计、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审核为准。各责任单位要强化各项措施的细化工作,切实做好措施申报指引。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做法,自行出台县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招商政策,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对贡献特别重大的企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决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三年,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如试行期需要调整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审定。本措施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