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 : 2020-02-21 11:34:35
发布单位 :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提出对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汕尾市人民政府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三十条提出对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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