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全省过渡期后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不变
发布时间 : 2020-02-20 16:39:16
发布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60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不变。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其他增值税(不含电力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电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执行原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