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安排工作职工,企业应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发布时间 : 2020-02-16 19:18:25
发布单位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