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贸易救济事项)申报
政策摘要
为做好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贸易救济事项)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2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贸易救济事项)申报工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 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工〔2023〕10 号)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2024 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6 号)
申报条件
(一)贸易摩擦应对研究类。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登记设立。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3.有贸易摩擦应对实践经验并有相应研究成果。
(二)贸易调整援助类。
1.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依法注册登记设立。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制度。
3.属于 2023-2024 年度受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进口严 重冲击、贸易摩擦或对外贸易突发异常情况等贸易环境变化影响 的重点行业。
4.在 2023 或 2024 年期间总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净利润等经营指标或主要产品产销量、产销额同比下降 10%以上; 且经营困难非因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或正常商业周期变化导致的。 本项目不接受有任一以下情形的主体申报:近三年被“信用 中国(广东)”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审计部门定性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因生 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 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申报流程
企业在“广东省贸易调整援助公共服务平台”(链接: https://210.76.82.19/web/formPage.html?modelId=187648584 8665456641)进行申报,按平台指引提供以上材料电子版,同时 在线下提交纸质版。
主管部门
广东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