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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8-30 16:33:16 发布单位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文件背景

  

  2005年12月,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对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予以规范,并明确“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为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废止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

  

  2019年1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适用于“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为规范我省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展了《细则》起草。

  

  二、主要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

  

  1.第六条:“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2.第七条“《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3.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主要内容

  

  《细则》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办法》进行了细化完善,共36条,分总则、项目统一代码制度、项目核准、项目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一)关于“总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是对实施细则的目的意见、概念、适用范围、管理权限、办理方式和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基本延用国家《核备办法》“总则”有关表述,结合我省实际对个别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本章共四条,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获取方式、办理程序,以及项目变更延期后赋码要求等进行了规定。“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和项目代码赋码平台由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负责,本章节主要条款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项目统一代码制度”保持一致。

  

  (三)关于“项目核准”

  

  本章共七条,主要是核准的办理方式及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受理、评估、办理时限、变更、效力、延期等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基本延用国家《核备办法》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粤办发〔2018〕27号)要求,将“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的时限由《核备办法》规定“5个工作日”压缩至第十三条的“2个工作日”;将“征求意见”的回复时限由《核备办法》规定的“7个工作日”压减至第十四条“3个工作日”;将“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由《核备办法》规定的第十五条“20个工作日”压减至第十五、十七条的“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结合我省实际,对核准变更的情况,细化了国家《核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为“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变化幅度在20%及以上”;参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第三款“项目法人发生变更或股东方、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的”。

  

  第十八条依据《核备办法》第三十八条,参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增加了核准文件有效期及项目开工建设后核准文件长期有效的要求。

  

  (四)关于“项目备案”

  

  本章共四条,主要是对项目备案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变更、效力、延期进行了规定。本章节参考核准有关程序要求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对国家《核备办法》第五章“项目备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

  

  (五)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章共八条,主要是对项目核准备案的监管权限、内容、程序、有关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延用国家《核备办法》第六章“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有关表述,结合我省实际修改。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本章共四条,主要对违反《细则》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条款延用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至二十一条、《核备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有关表述。

  

  (五)关于“附则”

  

  本章共二条,主要参考《核备办法》第八章“附则”有关条款,对非企业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技改项目管理、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四、名词解释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建设规模:指建设项目或工程涉及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经建成投产和尚未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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