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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 2023-07-26 10:22:35 发布单位 : 南方日报网络版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调整优化对口帮扶协作关系,推动对口帮扶协作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市一级全覆盖。在稳定市级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基础上,按照“市统筹、县协同”原则,优化县级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原则上县级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及任务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探索建立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加大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干部双向交流力度。

  (三)拓展多种形式的跨区域产业合作。支持非对口帮扶协作关系的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按照协商自愿、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和园区等多层次共建关系,引导更多珠三角地区产业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转移。各类共建园区、“产业飞地”、转移项目产生的收益,共建双方可以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分享。

  (四)完善服务市场主体参与产业转移的工作机制。支持引导省属国有企业、珠三角市属国有企业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投资布局,建立省市国有企业联动发展机制,将推动产业转移工作成效作为省市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服务机制,对落户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强化全流程跟踪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组建跨行业商协会联合组织。

  三、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承接载体

  (五)做强一批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以现有园区为基础,按照“好中选优、重点突破、以园带市”的思路,各打造1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主平台及周边区域合理发展空间。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对发展势头好、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主平台予以专项支持。择优遴选3-4个主平台作为省重点支持建设的主平台,统筹各类要素资源,在空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重大产业布局等方面集中予以支持。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平台的政策资源在主平台叠加共享。

  (六)打造一批产业转移合作园区。支持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托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在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范围内共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帮扶方主要负责合作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被帮扶方主要负责土地供应、社会管理、配套服务。合作园区内产生的税收收入市县留成部分,符合条件的由共建双方商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园区用于发展,期限届满后可以适当方式分享。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申报设立省级经济特别合作区,省在管理运营体制创新、产业资源导入、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根据发展需要下放有关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非对口帮扶协作关系的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共建合作园区。

  (七)探索多种形式双向“飞地经济”模式。支持珠三角各市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探索布局建设“飞地经济”。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通过租赁办公楼宇、设置园中园、建设孵化器、打造招商展示平台等方式,在珠三角地区设立“反向飞地”。鼓励“反向飞地”所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将减免优惠政策作为正向激励因素纳入相关考核评价。

  (八)推动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推广产业园区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网络通、燃气通、公共交通通和场地平整“七通一平”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及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点等。坚持工业项目进园区,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建设只租不售标准厂房。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化原则参与标准厂房建设。优先推进园区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探索工程总承包(EPC)等多种建设模式。建立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化服务体系,推进园区用电、用气大户直供。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推进产业园区与城市公共设施无缝对接。支持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提升高水平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平台服务能力。

  四、引导产业集群化特色化发展

  (九)明确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领域。根据“核”、“带”、“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指导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重点承接产业、制定重点承接产业引导目录、建立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库。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打造主导产业集群,大力引进强链扩链型、集群配套型、龙头基地型项目,实现集群化、集聚化发展。支持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推动陆海统筹、港产城联动,拓展蓝色发展空间,打造成为更具承载力的产业发展主战场。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坚持生态优先、面上保护、点状开发,实现集聚发展、绿色发展,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县(市、区)立足资源禀赋、聚焦细分领域,打造1-2个特色产业,实施差异化产业政策和精准化扶持政策,形成区域特色产业优势,培育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园。

  (十)推动制造业有序转移。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新产品线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总部+基地”、“研发+生产”、“生产+服务”等形式延伸布局产业链。推动珠三角地区临港重化、海工装备等产业向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有序转移;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在满足政策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基础上,有序承接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资源精深加工、安全应急与环保、清洁能源等优势产业。支持资源枯竭型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推动老工业城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支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在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加快振兴发展。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承接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转移,谋划建设大型加工贸易制造基地。

  (十一)推动农业协同协作。引导珠三角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精细加工基地,健全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产业链。持续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支持培育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大力培育“粤字号”品牌,提升农产品价值链。强化粤东粤西粤北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支持打造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水缸子”、“茶罐子”、“油瓶子”。支持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一批农副产品物流集散中心、商贸综合体,鼓励大型连锁零售商超企业参与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若干个主承销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社区零售以及电商品牌。

  (十二)加强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对接合作。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托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引进一批珠三角地区产业关联度高、功能融合性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文化旅游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精品。推动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共同策划、合作共建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合作区。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合力培育助推产业转移的工业设计、工艺美术、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五、强化要素支撑

  (十三)加强用地分级分类保障。对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用地由省指标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支持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各市按规定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各市设置约束性工业用地分配比例,推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制造业、重点园区倾斜。指导粤东粤西粤北各市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力度,优先盘活园区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零散低效工业用地向园区腾挪集聚,实施“标准地”、“带项目”供应。指导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法加大土地收储整备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管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亩均产出率。结合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成效较好的地市,给予相应指标奖励。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先进制造业发展财政支持政策与新一轮“小升规”企业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支持2023-2027年产业有序转移,通过注入资本金等方式,支持主平台建设,并根据主平台和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融资规模,予以适当奖补支持;对达到一定建设标准和企业入驻率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标准厂房,予以奖励支持;对产业有序转移工作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市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该市政府统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实现投产的制造业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在整合重组原省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基础上,设立省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支持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合作设立市级产业转移子基金。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鼓励在省财政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中,统筹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产业转移的金融产品,推动产业链融资、订单融资、贸易融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业务发展。支持珠三角地区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企业申请首发上市。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加大产业转移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对珠三角地区转移企业由转出地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授信或转出地转入地联合给予贷款授信。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园区建设公司、运营公司发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对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强化环保和用能政策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产业转移合作园区、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能耗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地市无法安排的可提请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节能审查。在严格遵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对位于主平台、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充分实施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等改革措施。在符合条件的区域集中引入电镀、漂染、鞣革、铸造等产业链配套企业,推进污染集中治理。

  (十七)用足用好科技和人才政策。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接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在珠三角地区建立“人才飞地”和“离岸人才中心”,加大高层次产业人才、招商人才精准引进力度。大力实施“扬帆计划”,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聚焦重点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打造产业人才队伍。支持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各市开展“订单式”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协调解决涉及产业转移引进人才的社保衔接、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问题。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粤东粤西粤北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将营商环境帮扶成效作为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共同责任纳入相关考核评价。推行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实现迁入地“一地申办、一次办理”。支持探索建立支撑产业转移的信用信息归集、分享、运用机制,建立健全政策优惠包直达企业服务机制,畅通快速兑付渠道,大力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

  (十九)畅通流通网络。加快构建“12312”出行交通圈和“123”快货物流圈,进一步加密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快速通道,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类产业园区联通高速公路、重要枢纽的路网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完善港口、物流园区集疏运铁路网,加快打通各种限制物流效率的“断头路”。加强内河航道建设。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参股、并购、合资等方式参与产业转移的产业链关键项目建设,完善仓储、货运、配送一体化网络。

  (二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和粤商通、粤政易等数字化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全省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建立常态化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共建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对接活动,联合招引国内外新项目。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加大面向省外企业、外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招商引资。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省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支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抢抓机遇,主动加强与珠三角各市的对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各项工作。珠三角各市要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全省“一盘棋”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共建共享、合作共赢。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考核评估,牵头开展产业转移工作成效年度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对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奖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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