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港澳办(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现将《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22年4月16日
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1〕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港澳青年,是指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居民。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获得境外学士或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内地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章 支持港澳青年就业
第五条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小微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的2/3,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毕业2年内的港澳籍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基层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第八条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港澳籍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其支付工作补贴的,可申请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的香港青年,可申请享受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补贴期限为参加计划期间。
第十条 在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等,按我省现行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港澳青年,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按照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第三章 支持港澳青年创业
第十二条 港澳青年创办的初创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登记注册满6个月、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该港澳青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
(一)属于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内地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港澳籍学生;
(二)属于毕业5年内的国外或港澳台高校的港澳籍学生;
(三)所创办企业属于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
第十三条 港澳青年创办的初创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租赁场地用于经营,且该港澳青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创业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最高6000元,最长不超过3年:
(一)属于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内地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港澳籍学生;
(二)属于毕业5年内的国外或港澳台高校的港澳籍学生;
(三)所创办企业属于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港澳青年创业项目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于孵化期内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登记注册,港澳青年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年3000元,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港澳青年可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培训。相关机构可于完成培训后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
(二)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
(三)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第十六条 在大湾区内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港澳青年,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贷款贴息的具体条件、程序等,按照省和各地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主创业的港澳青年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培训,可按每人10000元标准给予资助。具体条件、程序等按照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为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港澳青年创业项目,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助标准为5-50万元。具体条件、程序等按照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港澳青年,可按照《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按一定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
第二十条 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支持各地招募一批有内地职场经验和生活经历的港澳籍人士作为职场导师,为有意向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创业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岗位推荐、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人员初筛、服务跟踪和活动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招募为职场导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有3年以上就业或生活经历,目前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就业创业,或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担任政协委员;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指导和帮助港澳青年;
(五)熟悉港澳和内地工作生活环境,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粤语熟练。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招募为学员:
(一)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二)年满18周岁,获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含正在攻读学士或以上学位);
(三)有意向(或已经)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就业。
第二十四条 职场导师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可视情况延期。学员学习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结合职场导师擅长领域、学员就业意向等因素,合理安排职场导师和学员建立为期不超过1年的师生关系。每名职场导师最多可同时与5名学员建立师生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按要求提供服务的职场导师,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发放职场导师补贴,具体服务内容和补贴标准如下。
(一)针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定期进行面对面交流辅导,讲述职场文化和经历,指点职业发展方向,指导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补贴标准为每指导一次补贴200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针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提供诸如“工作助理”等实习岗位,让学员协助导师处理工作事宜。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2000元。
(三)针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通过推荐岗位、撰写介绍信等形式为学员求职牵桥搭线,学员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用人单位就业参保1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学员在该单位就业参保6个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补贴。
(四)公益活动服务。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邀请,参加与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相关的公益活动,如职场讲座、创业辅导、企业访学等。补贴标准为1000元/次。
以上补贴申请由职场导师自愿向管理机构提出,管理机构按周期汇总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场导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职场导师资格:
(一)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二)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公益活动邀请的;
(三)累计2次因不履行职场导师职责被学员评价为“不满意”的;
(四)以职场导师名义从事与服务无关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
(六)有重大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
(七)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学员存在第一款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学员资格。
第五章 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等学校、社会组织、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入港澳服务机构,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学习工作的港澳青年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港澳服务机构,可以作为引进对象:
(一)属于在粤港澳大湾区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
(二)30%以上管理团队成员(或20%以上服务团队成员)拥有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
(三)在粤港澳大湾区曾有向港澳居民提供就业、创业、培训、生活服务的运营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愿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开展服务引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规定,按年度(或其他适当的服务周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服务的机构。服务机构进驻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在引入相关服务机构的载体加挂“港澳青年就业之家”牌匾。
第三十一条 对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服务数量、质量等因素,支付服务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为不超过200元/人次,对其为同一人员服务的补助不超过5次:
(一)为港澳青年提供内地政策咨询和申请协助服务(包括居住、税务、社保、医疗、购房、购车、通讯、出行、金融、补贴等涉及就业创业和生活住行各方面的服务);
(二)提供量身定做且凸显港味澳味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岗位推介、资源推介等就业创业服务;
(三)组织港澳青年交流学习活动,帮助有需要的港澳青年构筑“生活圈”“朋友圈”。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服务记录,记载接受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接受服务的人员应当配合对每个服务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评价等次为“满意”的服务项目,按约定补助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对评价等次为“基本满意”的服务项目,按约定补助标准的60%支付服务费用;对评价等次为“不满意”的服务项目,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港澳青年申请享受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补贴材料、程序等按省和各地现行就业创业补贴管理规定执行。省对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大湾区内地九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和购买港澳就业创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省内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